對話引言:本期“大成刑事匯”新開大咖對話模式,活動邀請了韓嘉毅律師與韓友誼律師以對話形式對刑事辯護業(yè)務中爭議性的技術問題展開探討。話題范圍涉及廣泛,比如辯護律師主戰(zhàn)場是庭內(nèi)還是庭外、展露辯護意見的程度和時機、法庭語言表達是對抗性還是研討性、獨立辯護與當事人決策產(chǎn)生沖突時應怎樣選擇、辯護過程中是否可以借助媒體、代寫反映信等等。基于以上問題,通過兩位韓律師的庖丁解牛式對話分享,為廣大律師同仁答疑解惑。
2024年5月11號14:00-17:30,大成刑事匯第五期在北京總部兆泰國際中心21層5號會議室如期舉行,40余位總所同仁線下參與,線上直播觀看人數(shù)超過2萬余人。
本次活動由北京總部刑事專業(yè)組王梓娜律師擔任主持人。
王律師介紹了北京總所刑事專業(yè)組創(chuàng)設“大成刑事匯”系列品牌活動的淵源,并尤其闡明本期活動首次嘗試以韓嘉毅律師和韓友誼律師對話的方式展開,目的是希望通過提問、追問、互問,更好挖掘兩位的思想精華。王梓娜律師介紹了本期對話涉及的五個方面爭議性問題,并提出由于兩位韓律師都是在刑辯領域擁有極高影響力的人物,又分別深諳程序法和實體法,一定能側(cè)重不同角度,對“刑辯律師必須面對的的爭議問題和技術問題”展開思維的碰撞。
主題一:辯護律師的主戰(zhàn)場在庭內(nèi)還是庭外?
關于該主題,有人認為不同訴訟階段的辯護思路、重點、目標不一樣。據(jù)部分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不起訴是無罪判決的數(shù)百倍,所以有人認為,應當把實體辯護的重心放在庭前,但也有人認為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暴露自己的底牌,此外,實踐中也存在著法庭表現(xiàn)越精彩,往往結(jié)果越不理想的現(xiàn)實,就會面臨著是否需要頑強去法庭爭辯的問題。
韓嘉毅律師開宗明義地指出,辯護律師的主戰(zhàn)場毫無疑問是在法庭上,但是無論是中國還是國外,都存在著庭外因素影響著法庭,比如媒體對案件的報道。辯護律師要專注于庭審本身,也要關注案外因素對庭審的影響。針對刑辯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何時發(fā)力的問題,韓嘉毅律師認為,發(fā)力應當不分階段,在任何時間都應當是律師發(fā)力的時間,比如偵查階段,通過律師會見可以了解案情,告知當事人何為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何為鑒定意見的質(zhì)證、對刑訊逼供獲取的證言可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如何應對未經(jīng)本人確認的筆錄簽字問題等等,這遠比律師披露辯護意見更為有用。韓嘉毅律師還強調(diào),辯護律師應當重視程序問題,如管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重新鑒定或?qū)徲?、律師舉證等等,應當將辯護律師的工作往前提,只有程序問題扎實了,隨后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能給律師充分發(fā)力的時間。對于法庭表現(xiàn)與辦案結(jié)果關聯(lián)性上,韓嘉毅律師認為法庭表現(xiàn)的精彩與否取決于精彩由誰定義,辯護律師只有全力以赴、火力全開,才能為當事人爭取到可能的理想結(jié)果。
韓友誼律師首先對不起訴率代表檢察院公正無私提出質(zhì)疑,他認為不起訴率往往并不都是檢察院的“功勞‘,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在法院階段爭取到的,最后退回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如果排除出和法院無關的不起訴部分,只由檢察院單方發(fā)起的不起訴數(shù)是存疑的。其次,關于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的使用策略,究竟哪個為主,哪個為輔,韓友誼律師認為沒有必要區(qū)分使用的前后順序。他認為只有當案件中的程序問題成為致命的程序問題時,比如相關責任人員會遭受判刑或處分后果的情況下,他會將程序性問題放在最前面,往往會產(chǎn)生良好的辯護效果。再次,關于何時將“底牌”暴露公檢法辦案機關的問題,韓友誼律師認為對實體問題而言,應最早讓公檢法全面清晰地知道辯護思路,有利于辦案人員擺脫偏見,與律師展開真正有效的辯論,避免無止境的延期或者完全不回應律師的觀點。辯護人希望司法人員能夠在自己的邏輯軌道內(nèi)思考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盡可能完整地向他們表達自己的思想是如何得出一個“不一樣的結(jié)論”的。最后,關于法庭表現(xiàn)與辦案結(jié)果關聯(lián)性問題,韓友誼律師與韓嘉毅律師觀點一致,認為所謂庭審表現(xiàn)的“精彩”可能是被誤導的,讓旁聽者去誤解的“精彩”。真正的問題是如何讓法官認為精彩,對此辯護律師應當眼睛看著法官、發(fā)言講給法官,真正去說服法官,才能贏得法官的尊重。韓友誼律師認為律師的角色是站在當事人立場幫助法官發(fā)現(xiàn)真相的人。
主題二:庭審語言表達采取對抗性還是研討性?
該主題主要探討的是律師的對抗性與庭審語言表達的尺度問題,如何在不同案件中拿捏輕重,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窮追猛打,什么情況下又需要留有風度,如何通過表達讓法官既感受到尊重,又能從善如流采納辯護意見?庭審語言表達有哪些加分項或減分項?模擬法庭對于訓練庭審語言表達是否有利,是否有誤導?
韓嘉毅律師認為,律師為追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目標在于說服法官,其中說是手段,服是結(jié)果。律師要學會變臉,要有彈性,不能一味的窮追猛打,把個人情緒帶入庭審表達。實際上,通過理性探討,打擊對方與留有風度并不矛盾。庭審中律師可以有表演成分,甚至通過語言、語調(diào)的變化,引起法官、檢察官的注意。律師與辦案人員的探討應當是針對案件本身的,而不是針對個人的恩怨。當然,對求情案件中,律師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也要有所妥協(xié)。至于庭審表達的加分項,韓嘉毅律師總結(jié)為發(fā)言簡潔清晰、法律問題簡單化、表達具有親和力、不狂妄不出錯等。最后,針對模擬法庭,韓嘉毅律師認為有誤導年輕律師的成分,并不主張大張旗鼓辦各種類型的模擬法庭比賽。律師作為手藝活,應當通過言傳身教的方式,這樣才能進入角色同頻。
韓友誼律師對韓嘉毅律師的簡潔、從不重復的表達能力大加贊賞,并結(jié)合自己過往的經(jīng)歷,指出其早期在語言表達風格上屬于火力全開的辯護,氣勢如虹,總是挑選最有力的點去反駁。隨后自己有所轉(zhuǎn)變,認為如果能夠得到尊重,愿意放棄一針見血、針鋒相對,以研究案件進行探討的方式,效果可能會更好,法官也更能接受。對于律師對抗性語言,韓友誼笑稱其往往采取用最溫柔的語言說出最狠的話,實際上也是一種“變臉”。最后,針對模擬法庭,韓友誼律師表達出與韓嘉毅律師不一樣的觀點,他認為模擬法庭有助于讓年輕律師在法庭上正常說話,說有價值的話,對于提升年輕律師的庭審表達而言是有價值的。
主題三:無罪辯護、罪輕辯護、輕罪辯護還是騎墻式辯護?
該主題主要討論辯護策略,如當辯護人認為僅構(gòu)成其他輕罪時,應當作無罪辯護、輕罪辯護,還是不構(gòu)成指控犯罪的辯護?若作輕罪辯護,相當于指出當事人構(gòu)成他罪,是否擔任了第二公訴人的角色?絕對的無罪辯護與階梯式辯護應如何選擇,邏輯上是否自相矛盾?既作無罪辯護又作量刑辯護的情況下,被告人如何回答是否認罪的問題?
韓嘉毅律師認為,按照刑事訴訟的法理并結(jié)合國外刑事司法,理應是檢察院訴什么,辯護律師辯什么。但是在我們國家,認為當事人不構(gòu)成重罪,可以構(gòu)成輕罪的輕罪辯護還是普遍的,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對此,全國律協(xié)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第119條做出明確規(guī)定,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輕罪的意見,這就從行業(yè)規(guī)范的角度,解決了實踐中困擾律師的操作問題。
韓友誼律師認同韓嘉毅律師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并指出無罪辯護同時作罪輕辯護、量刑辯護在邏輯上一定是矛盾的,但是這是由中國刑事訴訟本身的不對等性造成的,辯護人為了維護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nèi)的權(quán)利,不應受限于“概念形成的邏輯”,韓友誼律師幽默地表示,當邏輯和生活不一致的時候,生活要比邏輯更重要。對改變罪名作罪輕辯護時,應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對當事人認罪認罰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辯護人可獨立做無罪或者刑罰更輕的辯護。
主題四:律師獨立辯護和當事人決策?
在該主題下,主要探討當被告人不認罪,但辯護律師認為構(gòu)成犯罪時應當怎么辦?被告人認罪,但是家屬要求作無罪辯護應當怎么辦?律師獨立辯護是否有界限?當事人依賴律師幫助決定是否認罪認罰,律師應當如何回答?辯護律師要不要主動向被告人探究事實真相,是否會陷入道德困境等等。
韓友誼律師首先提出,在接受委托時,就應當防止出現(xiàn)律師獨立辯護和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決策之間的矛盾。辯護人絕不是當事人延長的手和腳,應當具有獨立思考、獨立辯護的權(quán)利,但前提是站在當事人利益的立場上。比如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辯護律師也可以放棄無罪辯護。其次,至于當事人詢問是否認罪認罰、是否補繳財產(chǎn)等實體性利益的處分時,辯護人要充分闡釋,但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去決策。這是當事人對自己命運的抉擇,作決定的只能是當事人自己,律師的職責是回答法律分析、解釋。律師應當保持界限,不能角色錯誤,變成當事人命運的共同承擔者(實際上你又并不承擔)。最后,對于客觀真相問題,韓友誼指出證據(jù)之外的都不是真相,辯護律師的職責是尋找有利于當事人的真相。通過會見交流,讓當事人明白哪些真相是有利于當事人的,如何合法地讓當事人認識到有利于當事人的真相以及如何解釋。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職業(yè)道德要高于普通人的一般道德。辯護制度設立的本身是為了長遠利益,必然會犧牲眼前的短視利益,法治不是要保證犯罪不發(fā)生或者犯罪一發(fā)生就會有懲罰,而是在保證所有的人在面對國家追究的時候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對個體自由的保護是法治唯一重要的內(nèi)容。不應該要求職業(yè)道德向普通道德讓步,正如尼采所言,你們的道德,大多數(shù)是不道德的。
韓嘉毅律師首先結(jié)合律師獨立辯護的規(guī)范來源的考證,指出獨立辯護的原則是我們國家1980年制定的《律師暫行條例》中確立的,此后的《律師法》中沒有提及。律師獨立辯護不受任何單位、人員的干涉,并不包括當事人本人,不得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是有規(guī)范依據(jù)的。其次,律師的辯護權(quán)源自于當事人的委托,對當事人認罪,家屬要求做無罪辯護的,是不可以的。律師獨立辯護當然也是有界限的,只能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當事人無罪、罪輕辯護的辯護意見。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也要有底線,不能不考慮事實和法律。律師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意見,但是律師可以違背當事人的意見,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意見。最后,關于律師是否要探求客觀真相的問題,韓嘉毅律師表示在該問題上律師應當要被動,只要在證據(jù)范圍內(nèi)即可,看破不說破的做法,并不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辯護律師的工作就在于“聽故事”、“看現(xiàn)場”、“問程序”、“辯證據(jù)”。
主題五:關于媒體、寫信、其他發(fā)表辯護意見的方式
該主題主要討論如何看待律師做自媒體?對于有些冤案,家屬提出媒體曝光,律師應當如何應對,是否可以提供幫助?律師是否可以借助媒體進行“案件炒作”?律師是否可以幫助家屬給領導寫反映材料?
韓嘉毅律師指出,律師做自媒體,只要在不違反律師職業(yè)倫理的情況下應當是允許的。對于家屬要求媒體曝光冤案,他會選擇不主動表態(tài)。在韓嘉毅律師看來,律師沒有必要去惡意炒作案件,因為被同行認可的律師才是好律師。一味地炒作案件會讓法官反感,反而對案件結(jié)果產(chǎn)生不好的效果。至于寫信,律師是可以寫各種情況反映,進行法律外的辯護,比如給巡視組、某市領導、上級檢法人員等寫信。但同時也要注意,寫信、情況反映考慮更多的應當是程序違法問題,效果可能會更好。
韓友誼律師也認為律師做自媒體實際是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體現(xiàn)。對于家屬要求媒體曝光案件,結(jié)合自身做法,他認為自己不擅長媒體工作,在沒有相關法律如《新聞法》的情況下,沒有作為律師可以把握的歸責,無法掌控結(jié)果,因此在辦理具體案件時與媒體會保持距離。他認為律師應當保持理性、冷靜的頭腦,并且做有把握的事。對于當事人及家屬要求曝光案件,失敗的后果實際是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至于寫信問題上,韓友誼律師則持相對保守的態(tài)度,也并不認為會有積極的效果,只在案情確有需要且可以找到法條依據(jù)的情況下,才會寫信。
本次“韓”&“韓”對話對談分享活動持續(xù)三個半小時,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同仁,均表示受益匪淺,意猶未盡,也期待下期刑事匯活動能夠?qū)⒕史窒沓掷m(xù)傳遞。最后,與會人員集體合影留念,本期大成刑事匯活動圓滿結(jié)束。
注:大成刑事匯是大成北京總所刑事業(yè)務部門系列專業(yè)化活動的品牌項目,旨在針對刑事實務、社會熱點、重大疑難案件、刑事法律法規(guī)政策解讀、客戶案件抗辯演練等多方面議題,由刑事專業(yè)律師進行專業(yè)探討、深入交流,以期為客戶提供優(yōu)質(zhì)高效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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