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發(fā)布,我國獨董制度改革揚帆起航。專家表示,《意見》既肯定了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huán),又堅持“兩分法”,實事求是進行制度改進,解決相關痛點難點。
明確職責定位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是中國特色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0余年,在不斷改進的同時,也不乏一些質疑聲音,獨立董事一度被稱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
2021年,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康美案”中5名時任獨董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成為熱點話題。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jiān)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凸顯,明顯不能滿足資本市場高質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獨立董事制度良性運行的關鍵,在于監(jiān)管和司法體系能有效遏制大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的“掏空”和掠奪行為,保證其真正服務于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因此,改革的核心是讓獨立董事的責權利更匹配。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并購與投資研究所副所長劉運宏表示,《意見》從獨立董事的定位、職責、履職方式到履職保障、法律責任等做了全面系統(tǒng)改革,既總結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強調問題導向,明確獨董的責權利,又在借鑒境外成熟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獨立性、任職資格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
獨立董事角色定位不清晰、職責范圍認識模糊、與非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趨于“同質化”等,導致獨董作用不明顯。因此,清晰的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充分發(fā)揮作用的前提。
《意見》明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發(fā)揮參與決策、監(jiān)督制衡、專業(yè)咨詢作用,其中監(jiān)督制衡是核心目標。財務造假、大股東利用關聯(lián)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突出問題,因此獨董監(jiān)督重點聚焦在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尤其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加強履職保障
獨董在職責聚焦后如何更好完成任務,需要優(yōu)化履職方式。
《意見》提出強化獨董監(jiān)督力度,搭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平臺,前移監(jiān)督關口。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設立審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非執(zhí)行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和財務相關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關聯(lián)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進行事前認可。
復旦大學中國金融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施東輝表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普遍較為集中,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超過30%。在部分國有控股型上市公司和股權分散型上市公司中,公司經營層往往控制了董事會運作,形成“內部人”控制董事會模式。這兩種情況在實際運作中都表現(xiàn)為關鍵人控制董事會模式。因此,過去的獨立董事很難做到真正獨立?!兑庖姟穭?chuàng)新獨董履職平臺,賦予獨立董事實權,并突出集體監(jiān)督,避免出現(xiàn)過去獨董個人力量無法對抗上市公司的情況。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顯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職要求。不過,在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集中、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發(fā)揮作用不充分的背景下,存在獨立董事素質良莠不齊的情況。從公司治理實踐看,保持獨立性的關鍵在于能夠獨立履職,讓獨立董事與大股東和管理層“超然獨立”也不現(xiàn)實。
《意見》提出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強調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沒有利害關系。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親屬、持股、任職、重大業(yè)務往來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拓寬優(yōu)秀獨立董事來源。此外,建立提名回避機制。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應當對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選舉前應當公開提名人、被提名人和候選人資格審查情況。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鼓勵通過差額選舉方式實施累積投票制,促進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關責任保險業(yè)務,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職的風險。董事責任險在境外市場已被視作一項行之有效的董事保護機制,在分散責任風險的同時,激勵公司高管勤勉盡責、創(chuàng)新經營,但在我國仍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礙。例如,大多數(shù)的民事賠償都以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為前提,這將觸發(fā)董事責任險的除外條款,影響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險的必要性。自2002年董事責任保險引入證券市場以來,累計500多家上市公司購買過董事責任險,平均每年投保比例僅為2%。
國浩(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表示,董責險在我國總體還處于起步階段。《意見》明確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給董事責任保險帶來發(fā)展機遇。
嚴格監(jiān)督管理
堅持“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要加強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兑庖姟诽岢?#xff0c;獨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合法權益的,依法嚴肅追責。按照責權利匹配的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qū)別的法律責任。
施東輝表示,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既不能脫離實際追求理想化目標,也不能囿于現(xiàn)實推行縫補式改革,必須建立適應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符合國際趨勢與最佳實踐的制度安排。
風險與利益匹配是市場經濟基本法則。獨立董事既具有董事地位,也有外部身份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履職依賴公司配合等特點,決定了法律對獨立董事的責任應謹慎對待。因此,《意見》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qū)別的法律責任,針對性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體現(xiàn)了過罰相當、精準追責的原則。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朝暉表示,如果獨董履行了相關職責,就可以不用擔責。比如,因上市公司拒絕、阻礙履行職責,導致其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作出判斷。 (經濟日報記者 ?;荽?武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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